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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4
轉知
轉知「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五條、第十八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以臺叁字第1010149972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5 日臺参字第 1010149972F 號函辦理。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5條、第18條修正令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佘菀育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65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8-1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8-17 12:03:00
點閱數: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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