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01上半年度接受外界捐資興學之學校請至國教科領取捐資感謝狀
1.本次受捐資時間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6 月 30 日止,並依據「花蓮縣捐資興學獎勵要
點」辦理。
2.本次捐資未滿新台幣 5 萬元以下者,由學校製頒感謝狀;捐資超過 5 萬元以上不滿 100 萬元
者,由縣府製作感謝狀,並由學校頒贈;捐資超過 100 萬元以上者,將於 8 月份全縣校長會
議時由縣長親自頒贈捐資單位。
3.請本次接受捐資超過 5 萬元以上不滿 100 萬元之學校〈詳見檔案附件〉,派員至縣教育
處國教科洽游彥中老師領取感謝狀,並轉發捐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