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41680

提醒 [提醒]101年度暑假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園所,請於8/1至8/20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建置申請資料,並於8/20前將計畫、經費概算、受補助幼兒清冊各2份逕寄本府特教科。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7 月 11 日臺國(三)字第 1010127380 號函暨花蓮縣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本(10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配合全國公立幼托園所改制作業,教育部自本(101)年 7 月 1 日起擴大旨揭經費補助範圍,增加納入由公立托兒所改制之公立幼兒園
三、本案補助對象有二:
(一)參加公立幼兒(稚)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經濟弱勢條件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30 萬元以下之 5 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 3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 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3、符合前揭條件之一,因就讀之附設公立幼兒(稚)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之幼兒。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稚)園。惟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本案補助基準及原則如下:
(一)學期中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 4 時 30 分起至 6 時 30 分止,以 2 小時為上限;寒、暑假期間則視各園實際辦理情形,惟仍以小時為單位予以核算。每小時補助上限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每節每位學生收費基準之規定辦理。
(二)符合說明二所示經濟弱勢條件之一之幼兒,依花蓮縣公立幼兒(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如附件)所訂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但參與寒、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500 元為上限。
(三)符合說明二所示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之公立幼兒(稚)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 3 人以下得置 1 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 2 人,再增置教師助理員 1 名;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由教育部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四)本案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8 月 1 日)至結業離園為止。另,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以外之時間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用。
五、有關 101 年度暑假期間旨揭補助經費之申請作業期間為本(101)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20 日止,請 貴園於收文後逕自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上填妥相關申請資料,並將 7 月份及 8 月份收托之幼兒名單於系統上分開列冊,於 8 月 20 日前將實施計畫、經費概算、受補助幼生清冊(於系統中列印)各一式 2 份逕寄本府教育處特教科辦理申請事宜。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李孟娟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8-0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8-10 17:32:00
點閱數: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