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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私立幼托園所欲參與教育部「101學年度合作園所」,請於本(101)年7月30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函送本府提出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7 月 10 日臺國(三)字第 1010128807 號函辦理。
二、 101 學年度私立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參與合作園之申請、審核作業,係朝向簡化流程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一)私立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為 100 學年度列冊有案且未有 101 學年度退場處分者,請於本( 101 )年 7 月 25 日前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載全學期收費項目、收費數額及收費期間等收費規定,並將相關資料函報本府審核通過者,得續為 101 學年度合作園。
(二)新設立、暫停招生後申請復業,或已屆退場處分期限園所欲再申請 101 學年度合作園者,應符合教育部 100 年 3 月 7 日臺國(三)字第 1000022908C 號(諒達)修正發布之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作業原則第 4 點所列各項條件,於本年 7 月 25 日前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載其全學期收費項目、收費數額及收費期間等收費規定,並檢具相關文件及全學期收費數額於本年 7 月 30 日前函報本府審核,請注意收費總額不得逾最近一次登載於系統之數額。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李孟娟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7-1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7-19 13:22:00
點閱數: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