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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教育部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中第三條之二「再聘」定義,經詢教育部,因尚未有具體函釋或循例,建請各校仍以第三條規定為主。

若學校仍需以該法第三條之二「再聘」教師,
則本府將轉請教育部確認程序無誤後再行備查。

若對本案有所建議或疑義,可函文本府轉請教育部釋示。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曾若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9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2-07-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7-13 17:58:00
點閱數: 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