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領隊人員應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讓學校能掌握行蹤。如有重大偶發事件,領隊人員應立即指揮作妥善處理,立即向學校及本府教育處報告。務請各校帶隊老師們於上開活動期間,須全程陪同學生共同活動。
重申花蓮縣政府 94 年 4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09400454120 號函頒「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略以
一、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校外教學活動,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以擴展學生學習領域為中
心,避免以遊樂為主。
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經校內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
施,由各校依課程需求自行核處,免再報府核備,行前依校外教學查核表項目(附件
一、二)查核,查核表留校備查。
三、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不得強迫學生參加;未參加校
外教學之學生,應由學校安排學習活動。
四、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時,應考量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並詳列經費明細表核實收
費,經費收支應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五、校外教學活動應鼓勵家長參與或協助,如為縣外教學或畢業旅行之活動,應由學校主任
以上人員擔任領隊,教師及家長應於校外教學行前實施學童安全教育,行前勘查活動,
得視活動目的、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六、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應事先做好急難救助編組,活動期間隨時查點學生人
數,並隨時注意學生狀況。
七、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領隊人員應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讓學校能掌握行蹤。如有重
大偶發事件,領隊人員應立即指揮作妥善處理,立即向學校及本府報告,並依「花蓮縣
政府主管各級學校處理緊急傷病標準作業程序」處理。
八、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治單位警報之發布,遠離標示危
險、公告限制禁止進入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