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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草案)』徵詢意見

一、公告文號:府教特字第 1010094392 號
二、主旨:公告訂定「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草案。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四、公告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得於 101 年 6 月 6 日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羅霈衫)以書面陳述意見。

五、草案總說明: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又同條第四項明定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本府為具體照顧弱勢族群學齡前幼兒之受教權,並為花蓮縣各公立幼兒園辦理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有一致性規範,爰訂定「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將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且就讀該校(園)之幼兒、父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之幼兒者等八項,列為花蓮縣各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本辦法共計七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 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及證明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 優先入園錄取順序及競額處理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招生宣導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草案內容
第一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本縣各鄉(鎮、市)
公立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
二、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
三、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
四、原住民族幼兒。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六、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七、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該校(園)之幼兒。
八、父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之幼兒。
第四條 不利條件幼兒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一、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經花蓮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
二、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三、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七、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該校(園)之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與戶口名簿證
明文件。
八、父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之幼兒:
以護照或居留證之登載為準。入我國籍者,如保有原國籍,得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第五條 不利條件幼兒符合優先入園人數如未逾可招生名額時,應全數錄取;如該園該班登
記人數競額時,依下列順序錄取: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五足歲者。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四足歲者。
三、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三足歲者。
四、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二足歲者。
符合前項同一款次之順序者有數人,而錄取至該款次產生競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
定之。
第六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
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羅霈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05-2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5-30 09:06:00
點閱數: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