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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公告》「101年度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災校園建置及實驗專案計畫」開始徵件,有意申辦的學校,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詳如說明:

一、依本部 100 年 3 月 22 日臺環字第 1000013392C 號「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災校園建置及實驗專案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101 年度專案計畫執行內容包含三大類:
1.建置防災校園
2.建置防災校園推廣基地
3.辦理境況模擬全員同步演練;去年度已接受補助完成建置防災校園之學校,以申請 2 、 3 類型為原則,相關內容撰寫可參考本專案說明會簡報,請至防災數位教育平台檔案系統(http://disaster.edu.tw/filesystem/)表單與範例下載。

三、申請前請務必詳閱附件資料。

四、收件期間:即日起至 101 年 3 月 20 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計畫書及補助經費申請表 1 式 7 份(併附電子檔 1 份),郵寄或逕送至本部環保小組,地址: 10050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172 號 3 樓,註明「申請防災校園建置計畫」,逾期送達、資料不全、前案未核結、 100 年計畫尚未繳交成果報告者均不予受理。

六、申請相關問題請洽:教育部環保小組萬彝芬 小姐 電話: 02-77367897 。

七、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請詳閱附件「作業要點」以及「申請表」中備註說明。

八、申請及審查作業須知
(一)申請期間:自本部每年公告( 101 年 2 月 20 日)起一個月內,由學校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
1. 依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計畫書格式,提出計畫書及補助經費申請表一式七份(併附電子檔一份);其計畫書格式及相關內容於當年度另行公告。
2. 計畫書之執行內容應符合本部防災校園建置之規定項目,並配合在地化災害類別或校園災害潛勢狀況。
3. 計畫應於收件截止日前,以郵寄申請,並以郵戳為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本部不予受理。
(三)審查方式:經初步審查計畫書資格符合者,由本部籌組審查小組進行審議。
(四)審查原則:
1. 基本評選原則:
( 1 ) 計畫內容及可行性:包括計畫構想內容是否具體詳實、工作範疇及預期成果是否合理明確、執行方法及步驟之可行性等。學校得優先考量在地化災害類別作為主題式發展(例如:地震、坡地、颱洪與人為災害等),亦得選擇多種災害類別並敘明理由,以符合地區災害特色之計畫為原則,並以發展系統化教學與示範項目為重點。直轄市、縣(市)相關災害潛勢資料得參考「直轄市、縣(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2 ) 計畫人力及運作方式:包括計畫主持人之領導與協調能力、工作團隊之作業人力是否充足、計畫執行相關工作是否均已納入考量並妥善分工,及運作方式是否具充分之協調與整合機能等。
( 3 ) 專業領域作業能力或與其他單位組織之互動:包括執行計畫所需各專業領域人員是否齊備、工作團隊於專業領域之研究能力及實務經驗是否良好,或與其他單位組織互動及協調整合等。
( 4 ) 經費編列合理性:經費編列是否務實合理。執行單位可配合提供之資源(例如:空間、人力、設備與經費等)。
2. 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酌予加分:
( 1 ) 校園具多項災害潛勢威脅,或曾受天然災害而造成損害(需提出證明)。
( 2 ) 計畫納入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學校行事曆,視為學校正規校務之一部分,或其他為防災教育持續推動落實做整體性之規劃。
( 3 ) 針對補助項目,學校提出配合之教案、教學課程或相關工作明確具體可行,且成果及教學目標結合性高或計畫完整性高。
( 4 ) 防災相關議題已有初步推動成效。
( 5 ) 學校與地方、社區互動性高。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許傳方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1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2-03-0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3-05 2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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