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及申請表格」各一份,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1年4月15日止受理申請,請協助符合資格之學生依規提出申請,請 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辦理。
二、申請表件及證件請由肄業學校初審、核章後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編造,且各項成績均符合者),逕寄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經通知補件仍未於申請期間內補齊者,皆視同資格不符。
三、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概不發還;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
四、另請將「花蓮縣 100 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初審合核學生名冊」電子檔 mail 至 ck292030@nt.hl.gov.tw 。
五、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因各校核定名額尚在簽核中,俟核定後另函通知,各校再依公函內容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