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教育部全國孝親家庭月-101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選拔對象為全國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及教職員工,請本縣各校踴躍推薦,並於101年2月29日前將推薦書等相關資料加蓋學校印信、校長簽章後,函送本府社教科彙辦。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 月 20 日臺社(二)字第 1010003174A 號函辦理。
二、選拔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學生組(高中職、國中、國小)及教職員工組,且於 5 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及教育部「孝親家庭楷模」表揚者為限,選拔標準請詳參實施計畫。
三、本案經本府審查對象包括:
(1)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
(2)各國立、縣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之國中部、國小部之學生組
(3)縣立高中學校之教職員工組。
四、推薦方式分為參選家庭自我推薦及由第三人推薦二種,惟均需經由學校之「101 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會」審查後,由學校推薦函送本府以進行初審。
五、貴校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者,請於函文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作為審查時之參考。
六、另所送推薦書、佐證資料影印本及家庭互動照片黏貼表請以 A4 格式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
七、貴校送件時請注意時效,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推薦人員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均不另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