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已檢送研商「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暨「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上學時間相關規定」會議紀錄至各校,公告週知。
一、花蓮縣政府 101 年 1 月 12 日府教學字第 1010010088 號函諒達,請查閱函文附件。
二、今(13)日接獲國教輔導團正式通知,於 101 年 1 月 10 日完成修訂輔導團員減課由現行每週 3 節調整為每週 2 節以上補充說明。
三、有部分學校來電話詢問有關組長兼任導師的基本授課時數是否有更改,在此一併說明。
此次討論有修訂的部分並未涵蓋「組長兼任導師的基本授課時數」,爰此仍維持 100 年 4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000062315 號函的縣公報內容。其原文內容如下:「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導師兼任;若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導師授課節數酌減 4 節。」
四、會議記錄內容擇要說明如下:
教育部業於本(100)年 9 月 20 日臺國(四)字第 1000186864A 號函敘明有關國中小教師課稅
配套方案之「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計畫」自 101 年 1 月份開始調整國民中小學教師
授課節數,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
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之人力如在 2 月 1 日前覓得代課師資,則在第 2 學期更換為佳。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 6 月底,下學年應重新規劃。
五、本專案外聘鐘點代課教師每週以至多 20 節為原則,如因課程不可切割性,則可略加
1~2 節,而每節鐘點費為國中一律 360 元、國小一律 260 元,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