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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2

轉知 【轉知】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 月 5 日臺社(二)字第 1000239045 號函辦理。
2.本案係家庭教育法第 2 條增列「失親教育」、第 14 條實施對象增列「未成年之懷孕婦女」,並將實施時數「至少四小時」修正為「四小時以上」、第 15 條第 1 項之「各級學校」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條文第 2 項部分文字,酌併於第 2 項修正,並增列第 2 項至第 4 項;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009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鄧湘蓉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2-01-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01-06 15:06:00
點閱數: 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