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 月 5 日臺社(二)字第 1000239045 號函辦理。
2.本案係家庭教育法第 2 條增列「失親教育」、第 14 條實施對象增列「未成年之懷孕婦女」,並將實施時數「至少四小時」修正為「四小時以上」、第 15 條第 1 項之「各級學校」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條文第 2 項部分文字,酌併於第 2 項修正,並增列第 2 項至第 4 項;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009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