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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敘獎案。

一、依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第 24 點備註:「於當年度該級別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函報本府,並由教育處彙整簽辦敘獎。」
二、申請時間及相關表件,俟本府承辦人員公告後再依規定送件申請。
三、參加 99 年度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敘獎案,併本年度申請時程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輔導團
發布者: 李忠祥
連絡電話: 03-8462860#522
傳真號碼: 03-8572660
公告時間: 2011-12-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2-26 10:48:00
點閱數: 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