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轉知有關台灣優良蛋品發展協會決定自101年1月1日起,該協會會員生產CAS蛋品均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21天」,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2 月 14 日臺體(二)字第 1000220243 號函辦理。
二、前項函文內容如下:
(一)查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附件 11「優良農產品蛋品項目驗證基準」之生鮮蛋品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CAS 蛋品標示應依實際情形將「有效日期」標示於零售單位包裝容器上明顯處,合先敘明。
(二)爾來迭有消費者及採購單位反映市售 CAS 蛋品包裝標示問題,為避免誤導,行政院農委會請驗證機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於 100 年 10 月 11 日邀集台灣優良蛋品發展協會等單位召開會議,重申前開規定。
(三)台灣優良蛋品發展協會為強化產品標示之一致性,爰以產業自律方式決定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該協會會員生產 CAS 蛋品均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 21 天」,是以,請協助轉知上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