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核定補助本府「改善國民中小學健康中心設備」案【學校務必於100年12月31日前發生權責完成發包事宜,並將合約書副本送府辦理保留事宜】。
●請學校務必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發生權責完成發包事宜﹝超過 10 萬元以上﹞,並請將合約送本府利辦理保留程序。
●因教育部目前尚未將補助款撥入本府,惟本府要求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前將補助款撥入學校,否則辦理保留至 101 年動支。
●為配合本府規定,請學校暫緩開立收款收據予本府,本案俟 101 年後再請學校開立收款收據予本府,惟學校需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發生權責完成發包事宜。
●辦理保留學校需送府之資料:
1.倘用共同契約辦理之學校:請檢附下訂單紀錄單。
2.能於 12 月 31 日前交貨之學校請檢附廠商交貨單。
3.未能於 12 月 31 日前交貨之學校請檢附與廠商簽訂之簡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