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檢附「花蓮縣各級學校實驗用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清運學校名冊」1份,請各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4 日臺環字第 10001158861 號書函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儲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違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據實填報及未配合清理並經環單位查獲者,相關罰鍰學校自行負擔。
一、為辦理本府所屬學校清運實驗用毒性化學物質,特於 11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於本府教育處第二會議室辦理「學校實驗用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清運協調會議」,凡申請毒化物清運學校(如附件)務必派員參加並核與公(差)假前往。
二、若貴校雖並未提出申請,惟避免校內存有公告毒性化學物質而錯失申請期限,亦可派員參予本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