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再次提醒]有關教育部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請尚未回傳組織設置辦法之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已依花蓮縣政府 100 年 9 月 26 日府教特字第 1000171950 號函諒達。
二、請依教育部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五條規定,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三、尚未回傳申評會組織設置辦法學校請參考附件中之範本,並請儘速於 100 年 10 月 28 日(本週五)前傳送至 k323@hl.gov.tw 。
四、請各校務必於辦法中附上申評會委員名單清冊,已回傳但未附上名單之學校將另行通知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