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1年度改善教學環境及設施計畫」經費申請,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0 年 9 月 28 日府教國字第 1000173925 號辦理(花蓮縣立體育中學電子公文已補發,公文字號:花蓮縣政府 100 年 10 月 11 日府教國字第 1000182036 號函 )。
二、各校申請經費應配合學校中長程計畫,俾使經費之申請及使用能符合學校之發展。爰請確實評估需求經費,並排定改善項目之優先順序。
三、改善需求事項應詳細填寫「細項」、「規格」、「單位」、「數量」與「單價」於「教育設施補助需求經費申請表」中(詳如附件),切勿浮報。
四、請各校於 100 年 10 月 31 日前逕送經費申請表(免備文)至教育處國教科(承辦人:許傳方老師),並將經費申請表電子檔寄至 hcfedu@hl.gov.tw ,以利審查作業資料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