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幼兒園評鑑辦法(草案)公聽會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5 條第 4 項擬具「幼兒園評鑑辦法(草案)」暨教育部 100 年 9 月 2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57504A 號函辦理。
二、為徵詢各界意見,謹訂於本(100)年 9 月 20 日及 9 月 28 日分別召開北區及南區公聽會,請 貴局(府)轉知轄屬幼托園所及其教師、教保人員、行政人員或相關從業人員,依下列分配區域選擇北區或南區公聽會報名參加。
(一)北區公聽會: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及連江縣。
(二)南區公聽會: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金門縣及澎湖縣。
三、公聽會之時間、地點、報名及錄取等相關事宜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