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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1

有關本府所屬學校交通車(含特教車)司機薪資調增3%一案,如說明。

一、有關本府所屬學校校車司機係各學校自行辦理訂約僱用,非適用本府約用人員契約, 100 年度仍應以各校契約原定薪津內容核發。
二、另 101 年度校車司機之薪資則依 101 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編列,移請主計處辦理費用之編列。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游松基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2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1-08-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8-22 10:26:00
點閱數: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