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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教育部發布廢止「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1.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9 日臺參字第 1000117031F 號函辦理。
2.依中央法規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舊法規應予廢止。查「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業經教育部以 100 年 1 月 11 日臺參字第 0990231115C 號令發布在案,是以「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爰應予廢止。
3.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技職司陳映璇小姐(聯絡電話:02-77366170)。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鄧湘蓉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1-07-2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7-21 13:43:00
點閱數: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