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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停辦復辦及其管理辦法(草案)」及「幼兒園改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法(草案)」公聽會。請踴躍報名!

1.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1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19373 號函辦理。
2.教育部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及第 55 條分別擬具「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停辦復辦及其管理辦法(草案)」及「幼兒園改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法(草案)」。
3.為徵詢各界意見,謹訂於本(100)年 7 月 26 日及 7 月 30 日分別召開北區及南區公聽會,請 貴局(府)轉知轄屬幼托園所及其教師、教保人員、行政人員或相關從業人員,依下列分配區域選擇北區或南區公聽會報名參加。
(1)北區公聽會: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及連江縣。
(2) 南區公聽會: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金門縣及澎湖縣。
4.公聽會之時間、地點、報名及錄取等相關事宜詳如附件;另「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停辦復辦及其管理辦法(草案)公聽會」為上午場次,「幼兒園改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法(草案)公聽會」為下午場次,請參加者分開報名,錄取名單將另公告於本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佘菀育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65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1-07-1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7-18 15:21:00
點閱數: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