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檢送「花蓮縣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100學年度校外教學實施計畫」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 日臺國(二)字第 1000103532D 號函暨本府 100 年 7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000123338 號函辦理。
二、本縣 100 學年度各國中、小學之申請案,請於 100 年 7 月 27 日前送達本府教育處學管科辦理後續報部事宜,逾期不候。
三、依前揭實施計畫申請經費獲得補助之學校,須於每次校外教學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將該次校外教學活動計畫及學習單(或校外教學活動心得 2-3 篇)上傳至花蓮縣校外教學資源整合系統網(網址:
http://teacher.hlc.edu.tw//iindex.asp?id=204 ),並依規定辦理核銷。
四、教育部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要點、花蓮縣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 100 學年度校外教學實施計畫及本縣申請計畫格式各 1 份(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