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幼班重要公告】有關繳交100學年度第一學期5歲幼兒收費收據2份相關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公立幼托園所:學費收費欄以「5 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取代收費金額(如範例), 5 歲幼兒之收費數額請依下列原則調整,惟調整後全學期收費總額不得高於現行收費總額。
1.若現行收費規定,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乙項等於或低於免學費補助額度 7,000 元者,無須調整。
2.若現行收費規定,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乙項高於免學費補助額度 7,000 元者,其高出的部分,請縣(市)或鄉(鎮、市)立公立托兒所逕予減免,或調整至其他收費項目(以調整至雜費為原則)。
3.保險及午餐單價尚未招標確定部分,請依 99 學年度下學期費用概算。
(二)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請依各園所上傳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100 學年度之收費規定,並增列「5 歲幼兒免學費,其學費每學期由教育部給予補助最高 1 萬 5,000 元,全學期各項收費總額未逾 1 萬 5,000 元者,則依實際收費補助」等文字,其學費(註冊費、保育費)乙項高於或低於補助額度 1 萬 5,000 元,請依下列原則調整 5 歲幼兒之收費數額及繳費收據,惟調整後全學期收費總額不得高於現行收費總額。
1.若現行收費規定,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乙項,每學期收費高於補助額度 1 萬 5,000 元者,其高出的部分可調整至其他收費項目(以調整至雜費為原則),並增列相關文字。
2.若現行收費規定,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乙項,每學期收費低於補助額度 1 萬 5,000 元者,則應相對減列其他收費項目之收費金額,並增列相關文字。
(三)收據請核章後送出,並須檢附 5 歲組幼兒全日制及半日制收據各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