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未兌現支票-受款人遺失支票之建議處理方式
1.參考「花蓮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四節第 42-46 條規定辦理。
2.處理程序
(1)受款人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建議參照格式 35 逕行修改)
(2)學校接獲公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先向學校代理公庫電話確認是否尚未兌現,如未 獲兌現即通知止付,填發「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建議參照格式 36 逕行修改)送交代理公庫
(3)代理公庫確認該支票未兌現,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經查至 0 月 0 日本行並未兌現該支票並予電腦止付」交還學校
(4)受款人填具「縣庫支票補發申請書」(建議參照格式 23 逕行修改)向學校申請補發支票 學校確認無誤後補發支票,並在原支出傳票註明補發之支票號碼,加蓋補發日戳,登入「補發支票登記簿」(建議參照格式 32 逕行修改)。
以上作業程序如有疑義,可逕向本府財政處支付科詢問。
3.建請學校逕與代理公庫詢問匯款之作業程序,以提升付款效率及避免未兌現支票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