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各校有意薦送99年度友善校園獎-績優學務或輔導人員者,請於6月13日前送件至本府,若有任何問題請逕洽承辦人。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4 月 22 日臺訓(三)字第 1000067935 號函辦理。
二、依「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規定,曾接受本獎項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請各校送件時注意。另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含實習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特殊教育老師,以避免重複表揚。
三、前項要點已公布至「花蓮縣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業務資訊服務網(
http://teacher.hlc.edu.tw/imain3.asp?id=158 )」,請逕自下載運用。
四、檢附「友善校園獎薦送名額表」、「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優秀人員遴選表」(正本一式 2 份並附電子檔)格式各 1 份。
五、本案業已發函至各校: 100 年 6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000096777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