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重要提醒】請本縣99學年度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獎勵支持系統受補助學校,務必於100年6月24日前辦理核銷。
一、依據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 1000012955 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經費業於 100 年 2 月撥款補助各校,請各校依據原核定之校外教學申請案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並於活動結束後三週內檢送原始憑證(如有結餘款請一併開立支票繳回)、憑證檢核表及成果(含電子檔)各 1 份資料,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三、旨揭經費核銷期限為 100 年 6 月 24 日,請各校務必依限完成核銷,以免延誤本府報部核結期限。
四、「花蓮縣 99 學年度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獎勵支持系統核定補助學校經費」核銷情形一覽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