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校加強學生禁嚼檳榔之衛生教育宣導,並維護校園社區環境整潔。
一、 依據教育 100 年 5 月 5 日台體(二)字第 1000072188 書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 年 4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1000033867A 號函辦理。
二、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6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供售檳榔;未滿 18 歲學生不得嚼檳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應禁止其嚼檳榔。
三、 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及第 50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有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行為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 為維護學生健康及環境清潔,請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