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請幼稚園報送符合請領補助資格之幼童資料,申請經費補助。
一、依據內政部、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3 日台內童字第 09908403782 號函、臺國(三)字第 0990212681B 號函發布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二、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之幼稚園實際收費較低者,則覈實補助。
三、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本項補助。
四、補助對象: 94 年 9 月 2 日起至 95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之幼童並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五、有關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日期均以年度計算,本次補助認定之證明文件採日期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六、幼稚園自即日起至 4 月 15 日止,檢具以下資料,依序排列函報本府教育處申請補助:
(一)公立學校收款收據;私立幼稚園領款收據(請依本府規定格式)。
(二) 100 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認定證明。
(三)教育部幼生管理系統產出之印領清冊 2 份。
(四)幼生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繳費收據(學費、學雜費)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