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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0學年度申請公私立幼稚園本土語言教學補助經費案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9 日臺國(三)字第 0990223542 號函辦理。
二、 100 學年度作業重點臚列如次:
(一)補助基準原則:
1 、本案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2 、核定班級數為 1-2 班者,每園最高補助新台幣(以
下同)3 萬元;核定班級數為 3-4 班者,每園最高補助 5 萬元;核定班級數為 5 班以上者
,每園最高補助 7 萬元。
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學活動之鐘點費,每 節授課鐘點費以 320 之規定辦
理(園所相關人員不得支領本項目)。
(二)教學原則:
1 、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
言。
2 、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學模式,使本土語言語與教學課程緊密結合。
3 、自訂每週 1 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4 、於課餘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興趣之相關活動。
5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者,乃 應依「幼稚園課程標準」之規定
採統整式教學。
三、請有意願參與旨揭計畫之園所,逕行下載相關表件填列,並於 100 年 4 月 15 日前逕寄本府
教育處特教科。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盧韻璇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1-01-2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1-21 09:46:00
點閱數: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