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急件!檢送「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99年度經費保留說明事項」、「99年度經費保留調查表」及「各項經費預算執行情形調查表」,請各校於12月29日前填報函復。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日臺體(二)字第 0990216862 號函辦理(公文後附)。請獲教育部「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各項補助之學校務必留意本公告之各點說明事項。
二、並請獲教育部核定補助本縣中原國小等 5 校「充實學校棒球運動代表隊訓練器材及設備」案之學校(中原國小、化仁國中、中正國小、瑞穗國小、光復國中),及獲教育部核定補助本縣太昌國小等 5 校「國民中小學足球場地整修及購置資本門器材設施」案之學校(太昌國小、美崙國中、化仁國中、光復國中、化仁國小),亦請依此公告辦理。
三、惠請各校填寫「附件 1 :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 99 年度經費保留調查表」及「99 年度「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各項經費預算執行情形調查表」後,電子檔請務必先傳送至本處承辦人 pagin@hl.gov.tw 吳珮君收,紙本請核章後寄至本府教育處體健科(可免備文)。
四、自本(99)年度起經費保留制度有重大變革,應申請辦理經費保留案件包括下列兩類:
(一)「未撥應保留數」之經費保留:即教育部尚未撥付但已有契約權責之經費保留案,可由「發包後總應付數」減「已撥付數」後得之。(註:此為過去 98 年以前即需辦理之經費保留案)。
(二)「已撥暫付未核銷數」之經費保留:即「教育部已撥付給縣市政府、但尚未執行(支付廠商)之金額」之暫付數申請經費保留案,可由「已撥付數」減「實支數」得之。(註:此為 99 年起新增應辦理經費保留案件)
五、凡 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能結案之案件,不分「經常門」或「資本門」,各校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包括本年度及以前年度)者,均需辦理經費保留(包括已撥未執行之暫付數)。申請經費保留請檢附旨揭調查表各 1 份及契約影本(摘要部分,應有封面、履約期限、決標金額、付款條件、印章關防頁面等)、開決標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確依經費保留調查表之順序排列,依項次分別貼上索引片於旨揭期限內送府,俾利函報教育部申請經費保留,逾期未申請經費保留或經費保留未獲核可,應將教育部已撥款項繳回,併同尚未撥付款項由貴校自籌,教育部不再補助。
六、「經費保留明細表」之 99 年度相關經費欄位,應同時與「99 年各項經費預算執行情形調查表」及工程會「4 年 5 千億計畫管理系統」所填數據一致(尤其至 99 年 12 月 31 日當天,除經報准外不得擅自變動,有不一致情形亦請主動回報)。
七、有關「經費保留調查表」屬同一核定補助公文文號者為「一案」,請依補助項目分別列表並以「一案一表」為原則檢附相關文件送府陳轉報部,例如「99 年 7 月 14 日核定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整建或興建午餐廚房項目」、「99 年 7 月 14 日核定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改善用水設施項目」、「99 年 11 月 2 日核定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整建或興建午餐廚房項目,共製成二案三表。
八、有關填報 99 年度經費保留調查表,即使已結案且不需經費保留的案件亦需列出,以利審核。並請先填報「未結案,需保留」之案件,再填報「已結案,免保留」之案件(註:已結案者,免再附佐證資料,但請於 100 年 1 月 15 日前送交經費收支結算表暨成果報告辦理核結)。
九、於 99 年度終了後,在應付歲出款保留案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但若原申請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付或溢付款項,則仍應依規定繳回教育部。
十、年度將屆,各校都十分辛苦,萬分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