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請申請「教育部棒球代表隊訓練器材及設備」案之學校注意。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0 月 29 日台體(一)字第 0990184512 號函辦理。
二、本案實施期程自本(99)年 11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30 日止,補助項目以單價新台幣 1 萬元以上資本門器材及設備為限。請於 99 年底前完成設備發包(發生契約權責),並應於 100 年 6 月底執行完畢。
三、受本部補助之國民中小學棒球代表隊,皆應報名參加 99 學年度學生棒球運動聯賽,否則將全數追回補助款項。
四、本府業將申請學校之資料彙整完畢並已轉陳教育部,其有關經費請撥及核銷等相關事宜請詳附件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