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請本府所屬學校即日起至99年10月15日至「線上填報系統」填報99學年度防火管理人訓練需求調查表。
一、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
【「消防法」第 13 條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防火管理人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二、已領有初(複)訓合格證書之學校防火管理人員,每 2 年仍需參加防火管理人員複訓。
三、本訓練調查表,調查對象如下:
(一)需參加「初訓」之人員:本府所屬學校之防火管理人,「未領」有防火管理人初訓合格證書者。
(二)需參加「複訓」之人員:本府所屬學校之防火管理人,「領有」初訓合格證書、複訓合格證書,「且」領證迄今超過 2 年以上者。
四、「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公務線上填報系統」網址:
http://210.240.39.73/或 http://report.h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