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請本府所屬學校即日起至99年10月15日至「線上填報系統」填報99學年度防火管理人訓練需求調查表。
一、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
二、已領有初(複)訓合格證書之學校防火管理人員,每 2 年仍需參加防火管理人員複訓。
三、本訓練調查表,調查對象如下:。
(一)需參加「初訓」之人員:本府所屬學校之防火管理人,「未領」有防火管理人初訓課程合格證書者。。
(二)需參加「複訓」之人員:本府所屬學校之防火管理人,「領有」初訓合格證書、複訓合格證書,「且」領證迄今超過 2 年以上者。。
四、「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公務線上填報系統」網址:
http://210.240.39.73/或 http://report.h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