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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有關99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申請交通費補助案補充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台國(三)字第 0990160037 號函暨台國(三)字第 0990009281 號函辦理
二、各校請依事實認定並檢具支付交通費之證明文件核實補助,相關證明文件請留校備查。
四、所謂『支付交通費之證明文件』,並不限定於發票或收據;如搭乘計程車,由司機開立 之證明文件亦可;至由父母自行接送者,則不符補助規定。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盧韻璇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0-10-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0-07 16:01:00
點閱數: 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