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幼稚園】99學年度第1學期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申請
一、依本府 99 年 9 月 21 日府教特字第 0990163614 號函(文諒達)。
二、重申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三、補助對象: 94 年 9 月 2 日起至 95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之幼童並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再此限。
四、有關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日期均以年度計算,本次補助認定之證明文件採日期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