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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提醒 【公告】提醒各校,若98學年度下學期尚未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請於7月30日前召開,以符法令規定。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辦理。
二、依性平法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 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並得聘據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施瓊湄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25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7-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7-22 08:56:00
點閱數: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