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陳本年度公費合格教師分發結果,請 查照。
(公文另發)
一、本次作業訂於 99 年 7 月 21 日假本府教育處第一會議室辦理。
二、分發結果如附件。
三、經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應於 7 月 23 日(星期五)下班前向學校報到,除因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教育處核准得延期報到外,逾期不報到者,應撤銷分發,並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應 1 次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四、本( 99 )年度公費合格教師聘期自本( 99 ) 8 月 1 日起生效,如本年度 8 月 1 日應聘前未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予撤銷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