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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36條修正內容

一、
第 34 條第 3 款、第 4 款:原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行為人為私立學校職員及公私立學校工友者,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提起救濟。因應 96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爰修正該等人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處理救濟事宜。
二、
第 36 條:新增將違反第 16 條規定之學校,列入處罰範疇,以促使學校能確實依法律規定,在學校內之主要權力機制中,落實性別平等之組成結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蘇韻亭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25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6-2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6-23 10:54:00
點閱數: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