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28148

有關99學年度公立國幼班申請交通費補助,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台國(三)第 0990011276 號函辦理。
二.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幼兒跨區就讀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其上下學往返車交通費,但幼稚園已備有交通車載送者,不再給予交通費。
三.本項補助金額自 99 學年度起,每生每日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 150 元,且交通費應於事實發生後撥付,補助經費可採月撥或期撥方式辦理。
四.各園協助家長請領經費時,應檢具各幼兒設籍且實際居住證明及支付交通費之證明文件。
五.上述所提[支付交通費之證明文件],並不限定發票或收據;如搭乘計程車,由司機開立證明文件亦可;至於由父母自行接送者,則不符合補助規定。

%旨揭補助原則為教育部訂定,99 學年度初期會再函知各園所提報計畫之期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李惠岑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0-06-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6-11 09:27:00
點閱數: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