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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0
有關99學年度公立國幼班申請交通車乙案,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台國(三)字第 0990011276 號函辦理。
二。補助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校之幼兒。
三。每部車最高以補助新台幣 80 萬元為原則,但不補助人事費,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四。幼稚園得就購車或承租方式擇一辦理,每所幼稚園以補助1次及1輛車為限,請於本( 99 )年 6 月 23 日前函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
1) 花蓮縣99學年度交通車申請表.XLS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李惠岑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25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0-06-0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6-09 09:58:00
點閱數: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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