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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家庭教育法第 2 條第 3 款原「兩性教育」修正為「性別教育」,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6922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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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咨請 總統公布修正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案,業奉總統99年5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81號令公布,請查照。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99 年 5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80 號函辦理。二、本案係家庭教育法第 2 條第 3 款原「兩性教育」修正為「性別教育」,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6922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