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27732

公告:本縣第50屆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注意事項(大會提供帶訂便當服務)及活動流程表,請 查照。

1 、參加全縣中小學科展作品說明板請勿出現學校名稱、指導老師及作者姓名字樣。
2 、作品請儘量以文字及圖片說明,若有實物展出,以可以放置在桌面上之大小為主,過大之作品不得送展。
3 、放置在桌面上之實物,以深 60 公分,寬 70 公分,高 50 公分為限,且重量不得超過 20 公斤。
4 、參展作品須符合『參展安全規則』及『作品規格』各項規定,危險或不合宜物品不得送展。
5 、作者於評審會場說明時,對作品製作之參與率、指導教師指導範圍及協助製作情形、參考資料來源與改進及實驗原始紀錄等,均應坦誠詳實補充說明,提供評審委員參考。
6 、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製作,集體創作中未參與工作者不得列報為參展作品作者。指導教師以指導其所服務學校就讀之學生為原則,不得代為製作,如實際未指導之教師亦不得列報。如違規定,經查證屬實者,除不予獎勵外,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7 、凡採用電流驅動或照明之作品,應適用於 110 伏特及 60 週波之交流電,電源接線加裝保險絲,最高電流以不超過十安培為原則。
8 、參展作品配用之貴重儀器或其他物品及原始紀錄帶回,請自行保管,評審結束後即自行攜回或派人照料,主辦及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9 、評審期間無論在場內或場外的作者及陪同人員均請與工作人員合作,請保持安靜與維護展覽場所的整潔。
10 、評審期間,每件作品作者(限列名者),應到場說明並回答評審委員問題。
11 、評審期間參展作者應著便服進入評審會場(所著衣物及放置於評審會場內之一切物品均應避免出現學校名稱、姓名等容易引起評審公正性疑慮之字樣及圖樣)。如違規定,則不得進入評審會場。
12 、評審期間進入展覽會場後請將一切電子通訊器材(手機、 call 機等等)關閉,以免影響評審委員進行評審工作,並維持評審之公平性。
13 、展覽場地自當日 9:00 起清場,請各校務必於 98 年 5 月 26 日 09:00 前完成佈置。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黃淑容
連絡電話: 8462860#232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5-1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5-20 15:48:00
點閱數: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