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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檢送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階段「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助經費核定表1份,請於99年5月31日前開立收款收據至本府教育處,免備文,以憑撥款,請 查照。

【核准文號:99 年 5 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 0990085051 號】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5 月 13 日台國(一)字第 0990067182L 號函辦理。

二、為向教育部爭取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課後照顧經費,請 貴校確實依本核定金額執行完畢,以避免本縣執行率不足,倘 貴校本案經費經酌減,請學校優先支付鐘點費,並減少支用行政費;若核定經費仍不足支應鐘點費,學校可提前結束課程或自行另尋經費。

三、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一)鐘點費:支付以上班時間 260 元/節,下班時間 320 元/節為上限。
(二)行政費:請先支用於必需品,以免教育部補助經費不足,學校將因此提早結束課程,行政費支用時 20 元/節為上限,可全數支鐘點費。
(三)外聘服務人員(本計畫聘用人員係部分工時):
1、請為其辦理勞保、勞退,惟請查明投保級別,並精算所需費用。
2、本計畫聘用人員係部分工時,得免辦健保。

四、本案已納入本府預算,適用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請於 99 年 6 月 30 日下班前檢具下述資料報府核銷經費:
(一)經費結報表:一式 3 份, 2 份報本府教育處辦理核結, 1 份由學校留存。
(二)憑證檢核表:一式 1 份。
(三)學校訂定教師出勤起迄時間之相關會議紀錄影本 1 份或於公文敘明教師出勤起迄時間。(本項資料係學校鐘點費支給 260 元或 320 元之依據)
(四)成果報告:電子檔光碟 1 份(紙本留校備查),成果光碟以 1 個 word 檔 6 頁 A4 為限,無須製作封面,檢附範例格式供參。
(五)支出機關分攤表:僅部分補助(有自費生)之學校需檢附。一式 3 份, 2 份報本府教育處辦理核結, 1 份由學校留存。

五、本學期(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原始憑證留校備查,請學校注意該原始憑證應含教師印領清冊、教學進度及教師簽到表與行政費支用憑證等資料。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莊宗勳
連絡電話: 8462860#230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5-1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5-19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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