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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國民小學及幼稚園視力篩檢結果異常之學(幼)童,應由醫療機構之眼科醫師協助複檢、診斷及矯治。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99 年 4 月 29 日署授國字第 0990400712 號函所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 99 年 3 月 8 日審查「驗光師法草案」會議紀錄初稿附帶決議第 1 案內容辦理。
二、 前項內容如下:「有關學(幼)童視力保健實施計畫之施行,應由醫療機構之眼科醫師協助國民小學及幼稚園視力篩檢結果異常之學(幼)童複檢、診斷及矯治,利用轉介單與國小及幼稚園進行雙向溝通,並向學(幼)童及其家長提出具體矯治措施,給予適當諮詢」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陳俊州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236291
公告時間: 2010-05-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5-13 09:14:00
點閱數: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