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99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草案)及「花蓮縣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草案)
一、依教育部扶幼計畫對就讀公立幼稚園之補助基準,係以 96 年 8 月 1 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發布之公立幼稚園各類幼兒收費基準或函報該部有關公立幼稚園之收費公文為依據。自 96 年 8 月 1 日後,除部分因原物料上漲而微幅調整餐點費之因素外,不得為費用之調整,爰此, 99 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草案不予調整收費。
二、如有草案修正意見,請於本(99)年 3 月 25 日前函報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