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本府同意調整參加本縣99年度「教學卓越獎」評選作業之教學團隊成員人數為三人以上,詳如說明,請 查照。
1.依據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暨本縣 99 年度教學卓越獎工作坊暨評選實施計畫辦理。
2.為提高學校教師參與興趣並顧及學校統整各領域之教學主題研究需求,爰本府同意將本縣 99 年度「教學卓越獎」評選作業實施計畫第肆條第二項規定:「教學團隊組成教師必須為同一縣市內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之現職專任或長期代理教師(連續聘期達 3 個月以上) 3 至 5 人所組成之團體。」修正為「教學團隊組成教師必須為同一縣市內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之現職專任或長期代理教師(連續聘期達 3 個月以上) 3 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3.花蓮縣 99 年度「教學卓越獎」評選作業相關資訊及報名方式請參閱本府 99 年 2 月 11 日府教學字第 0990028325 號及 99 年 2 月 11 日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 1301 ),請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踴躍報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