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列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請各國中小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 98 年 5 月 14 日台訓(三)字第 09800821127 號函辦理。
二、如學生遭受性侵害(猥褻)或性騷擾等傷害事件,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應調查處理者,皆為列管案件,各校依法啟動調查處理機制,並於調查處理完成後1週內,向本府教育處核備。
三、檢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調查報告」、「性平會會議紀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檢核表」函報本府教育處。
四、請各校依性平法落實事件調查與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