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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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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1

有關教育部列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請各國中小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 98 年 5 月 14 日台訓(三)字第 09800821127 號函辦理。
二、如學生遭受性侵害(猥褻)或性騷擾等傷害事件,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應調查處理者,皆為列管案件,各校依法啟動調查處理機制,並於調查處理完成後1週內,向本府教育處核備。
三、檢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調查報告」、「性平會會議紀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檢核表」函報本府教育處。
四、請各校依性平法落實事件調查與行政處理。
  • 訓委會學校回報表
    1) 訓委會學校回報表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自主檢核表_處理流程
    2)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自主檢核表_處理流程
  • 96調查人員
    3) 96調查人員
  • 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等相關案件檢核表
    4) 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等相關案件檢核表
  • 98年性平調查學分班合格名單
    5) 98年性平調查學分班合格名單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戴依岑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37
傳真號碼: 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2-2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2-23 15:46:00
點閱數: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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