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查會,99年1月29日府教學字第0990019346公文說明補充及更正事項
1.第 4 點第五款--第 4 類學生為特殊情況學生,須檢附學校證明或村里長開立之證明文件,並繳交正本 1 是 2 份(附件三)
2.第 4 點第六款第 2 項--弱勢學生證明文件-請用有色筆劃記參加學生名字及身分,並請依學生名單之順序排列(附件二)。
3.附件二--學生類別--注意事項更正
(1).原住民籍學生-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3).低收入戶子女-有效期限內之鄉鎮市公所證明
(4).特殊情況學生-學校證明(附件三)或村里長開立之證明文件
(5).一般生(自費生)。
*上列第 1.2.項學生類別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時需檢附證明文件,第二學期只需檢附新增收學生證明文件;上列第 3.4 項學生類別每學期均需檢附證明文件並注意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