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檢送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98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及「應行注意事項」各1份,請 查照。
(一)依據本府 99 年 1 月 29 日府教國字第 0990017174 號函辦理。
(二)依據 98 年 11 月 24 日訂定「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與應行注意事項研商會議」決議,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自 98 學年度起,全國統一訂定之代收代辦費單項結餘每生超過 10 元以上(含 10 元)者,應於學年度結束時退還學生。另 97 學年度以前之結餘款應本「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專款專用原則辦理
2.學校應至少提供一種免收取手續費的繳費方式,並增列繳費方式,以達便民利民之目的。
3.「在家教育」學生收費基準依個別學生之教學計畫及學校課程所需予以收費。
(三)「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同時停止適用。